(一)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做出说明的情况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对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相应地标明。
4、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通过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生产者在生产中的义务(禁止性规定)——七个不得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惨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全文5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