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一、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如何处理
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的,该要约撤回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约束力是怎样的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三、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主要事项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或者是承诺期限已经满了,但是还没有做出相关承诺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要约失效。在邀约失效之后,对方就没有任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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