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应具备什么条件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以下区别: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要约的法律效力有:
1.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承诺期限届满前不能随意撤回要约。
2.受要约人承诺后,双方都受到该要约内容的限制。
要约法律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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