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方面证据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若为口头合同至少要有一名中立旁证的直接证明并有一方实际履约的书面凭证。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
(1)财产损失为货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提单等。
(2)财产损失为钱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的;
(4)其他不可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嫌疑人无法提出合理辩解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躲避、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
(3)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财物的;
(4)对财物进行挥霍使用的;
(5)财物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犯罪数额
1、单位或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
2、涉案数额无法确定但有证据证明数额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已查实的数额虽不足二万元,但是存在连续行为尚待查实,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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