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全文3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