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纠纷败诉的后果
败诉之后一般是没有多大的影响,需要给当事人道歉,也需要给一定的赔偿。
二、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是怎样的
一个人之所以需要保持一个较好的名誉,其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得到社会(即与其存在联系或者可能存在联系的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他人)一个良好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存在于受害人的自身意识之外的,在受害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谓之人格关系)。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当其冲受到损害的是其社会评价之降低。而其社会评价降低之后导致的必然结果是:
(一)社会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
(二)使受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
(三)使受害人在其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
三、名誉侵权举证困难吗
我国有的学者已经观察到了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要求受害人对人格损害或社会评价之降低这一损害后果的举证和证明,是极为困难的,进而主张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解决这一困难:“考虑到名誉权的特殊性质和受害人承担名誉损害事实举证责任面对难以克服的困难,应该免除受害人对名誉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而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结果。这种推定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学者进一步指出,这种推定是不能以反证的方式推翻的,即使加害人提出受害人没有因为诽谤性事实的传播而受到名誉上的不利影响,也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之不存在。这是一种完全主张事实推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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