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6 22:45:36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不动产或动产,只要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情形,原物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向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其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己进行物权变更登记。

对于善意取得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在交易前买受人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证。对来源不明的廉价房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

律师补充: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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