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主债权应为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反担保人实际是为主合同担保人提供担保,即主合同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后,可以向反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若反担保人与主合同担保人在签署《反担保合同》时,设置了反担保的最高额度,则反担保人在约定的最高额度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和再担保的区别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具体是什么
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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