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对企业年金征税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根据在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时候,该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是否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税费征收情况不同。如果是没有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会征收个税;如果是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那么超过的部分,就需要按照规定,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具体哪些情况可领取企业年金
领取企业年金的情形: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其他。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内容: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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