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3月12日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的双酚A产量在2002年和2003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以上。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一家支持申请的双酚A生产企业支持该申请的声明及其产量,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双酚A产量总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综上审查结果,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
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丙二酚,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版)中税则序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
产品规格:结晶温度℃≥155,熔融色泽(175℃)APHA≤300,溶液色泽(50克双酚A溶于70ml甲醇)APHA≤200,双酚A纯度wt%≥98,苯酚含量wt%≤0.3,2,4-异构体wt%≤0.3,水份wt%≤0.3,铁含量wtppm≤5,灰份wtppm≤100。
产品描述: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由二个苯酚分子与一个丙酮分子在酸性催化剂作用下经缩合反应生成的一种化工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根据最终加工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物理及化学特性:分子量228,沸点360.5℃(101.3Kpa),密度在20℃下为1.15g/cm3,松密度500~800Kg/m3,着火温度约510℃。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5月1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5月1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1月12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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