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合同得以订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为:该合同内已明确列明了商品房所处地理位置,具体名称以及购买者所购买房屋的主要特征、销售策略、售价、支付方式、房屋实际交付的预定时间及其具体日程安排,以及出现违约情形时双方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诸多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商品房出卖方也已经成功地从购房者手中收取到了足额的购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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