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1)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酒吧等。(2)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征收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消费税征收范围
目前消费税主要征收的范围也是包括:香烟、酒以及酒精、鞭炮、烟火制品、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目前还正在进一步的完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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