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逃债引发纠纷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离婚逃避债务,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能逃避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另一方在还清后可以起诉向逃避债务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该怎么证明假离婚真逃债
因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所以无法证明。但是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无法通过离婚的方式逃避,因为在离婚时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夫妻即使约定了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依旧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因为约定只对夫妻有效,无法对抗债权人。
三、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具体行为如下: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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