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2000元报酬,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替人保管,8月15日,陆孝萍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陆孝萍,女,1983年7月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余集村后湖组。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陆孝萍与王某相约在一小学门口见面,见面后王某将一手提包交付给陆,并告知包内物品是假币,要求陆予以保管,并许诺给好处费2000元。陆孝萍接收假币后租乘出租车将假币转移到乡下保管。11时30分许,办案民警将持有假币的陆孝萍抓获,当场收缴假币100万元。
后陆孝萍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0年6月9日,陆孝萍到公安局投案,被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外逃。2011年4月12日,陆孝萍又到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孝萍明知他人交付委托保管的是假币而予以接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陆孝萍在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外逃,后主动到案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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