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并无直接撤回侦办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并非仅仅为某一单独机构所独享。当检察院对涉案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审查之后,如果发现呈堂证据未能达到足够充分的证明力、存在部分罪行未被揭示、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出现了违法行为等情况时,检察院有权依据法律,依法决策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来完成进一步的核实与搜寻工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操作的执行次数原则上不能够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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