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九)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十)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二、办理资料
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单身具结书
个人信用报告或查询委托书
缴存和户籍所在地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共有权人关系证明或承诺
户口簿
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四、办理时间
一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
七、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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