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合同履行地可能是不一致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具有书面协议的,按照书面协议为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纠纷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合同履行地应依照不同情形进行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未明确或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4、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5、合同即时结清,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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