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监控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4 15:33:41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强制性规定。

暂时没有硬性标准,但是为了安全,建议把园区进行无死角覆盖就可以了。任何部门的检查都是没问题的。

主要看幼儿园负责人,国家没有权利涉及干扰,幼儿园装监控的事情。

市教育局技安办主任赵X表示,依据1999年颁布的《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条款,幼儿园的公共部分必须安装监控设备,保证儿童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有据可查,但没有规定教室内部也要安装。

赵x还表示,《规定》还强调监控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保留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这就意味着,学校不能随意公开监控视频;学生家长如果要查看视频,应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幼儿园向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报批,获准后方可。“监控设施拍摄到的影像资料涉及到儿童的隐私,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所以才有了不得扩散的规定。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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