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种预售购房合同丢失后的补办手续情况。根据合同是否做了预售登记,处理方式有两种:1)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只需作废剩余的合同,重签合同;2)在预售登记后,办银行按揭前,购房合同丢失的,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到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再重签合同。
由于预售购房合同丢失了,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办理补办手续。分2种情况来处理。分别是:1、在购房的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购房合同丢失的,只需作废剩余的合同,重签合同;2、预售登记后,办银行按揭前,购房合同丢失的,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到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再重签合同。
丢 失 预 售 合 同 怎 么 补 办 ? 分 阶 段 处 理 指 南
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需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购房人丢失了这份合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办。
首先,购房人应向开发商提供丢失的预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在核实无误后,为购房人办理合同补办手续。
其次,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证明购房人已办理登记手续。
最后,购房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合同补办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确定。
总之,购房人丢失预售合同时,应及时采取补办措施,以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同时,开发商也有责任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应向开发商提供丢失的预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在核实无误后,为购房人办理合同补办手续。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证明购房人已办理登记手续。最后,购房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合同补办的费用。开发商和购房人应及时采取补办措施,以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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