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抵押人和第三人担保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在抵押人和第三人担保中,清偿顺序通常为:首先,债务人对抵押权的清偿;其次,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最后,第三人担保对债务的清偿。如果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进行追偿,如果抵押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清偿顺序可能会因地区、法律制度和具体合同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抵押物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没有约定如何分配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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