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不能签订拆迁协议,但不能总是钉子户。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期限支付方式、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应当就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有以下条款:
5。安置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被拆迁人不能解除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不能安置承租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安置承租人,并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或者提供周转房。
6。支付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业补偿。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非住宅房屋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和过渡期。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自行搬迁的期限,用于约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过渡期是指拆迁人以产权置换补偿的形式提供经适房置换的期限,用于约束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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