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设立多个委员会和部门,包括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等。这些委员会和部门负责主持各自领域内的国家行政事务。
政务院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以及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贸易部、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卫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和部门负责主持各自领域内的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依法设立,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服务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组织和职责等事项由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构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组织和职责等事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行政机构在依法设立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措施;
2. 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3.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
4. 保护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
5. 协助开展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这段话阐述了政务院设立的各种委员会和部门,以及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组织和职责等事项由法律规定。同时,行政机构在依法设立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制定和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协助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等职责。最后,行政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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