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旭王兴华村民在帮公路管理站清除公路上的树木时被砸伤,其伤后损失应该由公路管理站承担,还是由树的主人来承担?6月7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砍伐树木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钱某的伤后经济损失由被告公路站承担3500元,被告刘某承担1500元。
2005年夏,一场暴雨过后,许多大树被折断。山东省莒南县某乡镇公路管理站在巡查公路时,发现某村村民刘某的几棵大树被刮断倒地,树枝已伸至路沿石内,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而刘某一家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公路站遂与刘某所在村的村委协商,由公路站找人将刘某的树木清除,由村委暂时予以保管,待刘某回家时再归还。公路站遂找了村民孙某、钱某对刘某妨碍交通的树木进行清除,在砍伐过程中,一根被大风折断的大树枝突然掉下,将钱某砸伤。
莒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钱某受雇于被告公路站,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公路站作为雇主,应当对钱某的受伤承担责任;对于被告刘某,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原告钱某的受伤,被告公路站和被告刘某都没有过错,原告自身也不存在过错,但原告钱某是为了被告刘某的利益而受到了损伤,刘某构成受益主体,应当给予钱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告钱某的伤后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公路站承担70%,被告刘某承担30%。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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