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如何执行
如果不是唯一的房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二、安置房是什么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有产证的,要调取产权信息,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一、法院能强制执行他人的安置房吗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查询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从而安置房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就有权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如果安置房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就有权对安置房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后,安置房是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支付给当事人。
二、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了,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查询,然后对其财产采取措施。那么被执行人的安置房是本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不会因为是安置房就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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