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2、主合同必须有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一、定金的主要效力有什么
1、证约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当然,定金不能决定被证明的主合同的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实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但是定金并不是主合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当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效力。
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要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收受定金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前提;
2、存在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就是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当收受定金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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