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追责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数额在1-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资金,并且在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尚未归还;
其次,这些工作人员如果将上述同样数额的资金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营利行为中;
最后,若他们擅自挪用了单位金额介于5,000至2万元之间的资金,以利用这笔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的话,也构成了犯罪并应当受到刑事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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