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孳息是否构成质权
时间:2023-05-08 09:32:27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孳息分为两种,在质押期间孳息是否构成质押取决于情形:质押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因自然原因由质权人自身分离的利益,如牛所生的小牛;法定孳息是指质权人依法自行产生的利益,如租赁设备的租金等。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不一定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上的质权,孳息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权收取质物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其收取的依据是质权的效力,而不是占有的效力。因此,质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质权人收取孳息后,为孳息设定孳息质押,与原标的物设定的质押具有相同的担保功能,可以先清偿债权。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质押之间有以下区别:

1。不同的担保对象(1)动产和权利是通过质押提供的。抵押权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提供担保。(1)质权占有权的转移是必要的。质权占有的转移既是质权的公示方式,也是质权成立的条件。(2)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也不需要转让和占有抵押物。(1)质权除具有优先权效力外,还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和留置权效力。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进债务按期返还。抵押不具有留置权效力。(2)抵押权是一种非占有性担保物权,通过优先权的效力发挥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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