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与赵某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两子。1997年,王某在亲友的说合下,与自己的亲属张某达成协议,将15岁的长子王某过继给张某夫妻做养孙子。原因是亲属张某与妻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随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主要就是以后王某跟随张某一家生活,由张某夫妻抚育成人,王某以后也对张某夫妇尽赡养义务,张某的财产也由王某继承。
2013年,王某身体出现问题,老伴也常年生病,需要大额的治疗费用。眼见生活越来越困难,王某提出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王某在负担一部分后拒绝再继续承担。随后王某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王某被生父母过继给张某夫妇后,与张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张某夫妇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在法律中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组织证明,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王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但是后来王某夫妇要求王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角度无法可依。所以王某夫妇要求王某承担自己医药费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