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并在举证期内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若当事人因故不能在举证期内完成举证,可申请延期,但若逾期仍未能完成举证,则视为举证不能。当事人对已换证据需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提交日期也需写明。同时,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范围、期限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以下规定:
1.在举证期间,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其对自己主张的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仲裁证据规则
仲裁证据规则是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所应遵循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充分了解各方的证据,以便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根据仲裁证据规则,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或主张。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面的文件、证人的证言、专家的报告、事实和证据等。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但不需要提供所有证据。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仲裁庭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仲裁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然后,仲裁庭会根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仲裁证据规则对于保障仲裁庭的公正、公平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这些规则,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仲裁证据规则是保障仲裁庭公正、公平裁决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以便仲裁庭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同时,仲裁庭也会根据证据来做出裁决,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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