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借钱离婚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借钱离婚后债务共同偿还
夫妻离婚虽然对债务有约定,但对外仍应共同偿还。9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调解,被告李X兰、刘X强连带偿还原告陈X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00元。
被告李X兰和刘X强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因需要资金周转,刘X强便于2008年5月2日找到朋友陈X强,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给陈X强借据。2009年10月21日,李X兰、刘X强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借的由男方偿还,女方借的由女方偿还。离婚后被告刘X强外出打工。2010年3月2日,原告陈X强得知两被告离婚后,多次找被告刘X强未果,被告李X兰以其和刘X强对债务有约定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X强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被告刘X强,但该款项用于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告刘X强的个人债务,故该款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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