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需要男女双方本人持有有效证件,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准予登记的,会将男女双方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并当场颁发结婚证。
一、涉外结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与外国人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总之,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需要男女双方本人持有有效证件,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准予登记的,会将男女双方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并当场颁发结婚证。涉外结婚登记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哪些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从职业来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凡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这些人员需要同外国人结婚,必须调离工作岗位。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还要经过一定时间,待所掌握的机密失效后,才能同外国人结婚。
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要机密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足五年的,需征求当事人原所在部队同意,再予办理结婚登记。
2、从结婚条件来说,凡是不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条件者,例如患有麻风病和其他医学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国内禁止结婚的,也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3、从享受公民权利来说,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要待服刑和劳教期满以后,才准同外国人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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