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应如何协议离婚
外派人员离婚协议按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中国留学生离婚手续的通知》执行,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无异议。不能回中国办理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在中国的亲友或者律师代理,并向原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查。双方约定离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明。委托书和意见书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或者外国使领馆公证。具体程序为:要求离婚的夫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婚姻登记员在签字或按指纹前,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的“申报人”栏和《离婚登记申请书》的“申报人”栏;3.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在婚姻登记官面前签字或按“离婚登记协议书”上的指纹
双方向婚姻登记人宣读离婚登记声明书;5.1.甲乙双方各提交两张1寸单半身、半身、无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提交离婚登记证、协议书、证明。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男女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自愿离婚的离婚登记,由中国大陆和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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