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在使用上与商标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其商标作为域名。于是有些学者指出将域名作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识权。[3]对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目前也多以商标制度为基础。有人由此认为域名等同于商标,甚至将其称为网络商标或电子商标。[4]这种称谓虽然形象,但笔者认为并不确切。域名不是商标,它有自己的特点,在使用上并不都符合商标的特征。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将其归为商标权的范畴。从域名的本质特征来看,它与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也是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所在。[5]
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的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6]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
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不同主体可能就同一商标分别享有权利。这个特征实际上导源于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7]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不唯一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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