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由于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是构成上述滥用行为的必备条件,因此,并非所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一概都是滥用行为。这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普通商标仅仅被注册为域名尚不足以构成恶意,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
2、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
3、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
4、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域名纠纷由ICANN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受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但是它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域名争议交由法院处理,司法裁判的效力将高于域名争议机构的裁定,所以可以说该程序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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