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二、应当运用刑事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刑事证据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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