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类
受理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内地居民因受单位派遣赴澳门商务,且所在单位已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其中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材料:
1、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登记备案单位的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
4、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的,不能委托代办)
5、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
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和证件、签注制作工作;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和签注制作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
对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进行核查,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费100元/本;签注:多次(1年内)100元/件。
审批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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