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2、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5、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6、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7、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8、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