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煤焦、轻工、机械、家电、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安全防范产品、包装产品、装饰工程产品、建材等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主要鉴定内容:
机械类:机动车辆类、机床类、内燃机类、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机械类、塑料机械、食品机械、电线电缆加工设备、仓储搬运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等
化工产品类:化肥(包括各种氮肥、磷肥、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叶面微肥等)、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材料、油脂、涂料、染料、颜料、稀释剂、
助剂、气体、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添加剂、农药、非金属矿等
电子产品类:家用电器、灯具、通信电器、电子测量仪器、防盗报警装置、安全防范产品、通用元器件、IT等电子应用产品
二、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三、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申请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一种,主要对一般对家用电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质量进行鉴定,电路板失效原因进行鉴定,线路板进行鉴定,主要是对家电电器质量的一种保证,可以合法销售。
四、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遵循的准则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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