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税务处理方式
(一)**基金的属性问题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是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基金本身也可以被投资人申购、赎回,投资人持有**基金期间还可以取得基金分配的投资收益,无论其遵循的法律法规、业务实质还是交易形式,都与股票等一般证券产品无异。因此,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产品的一类,应当按照证券产品的相关税收规定处理涉税事宜。
(二)**基金的纳税主体问题
关于**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在税收法规中尚无具体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八条对此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从《基金法》第八条的规定看,**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纳税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当事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缴纳的各种税收。但是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很难、甚至是无法履行扣缴义务。这个问题我们会在后面进一步分析。
(三)**基金的税法适用问题
关于**基金在处理涉税事宜时应当遵循哪些税收法规,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对**基金进行税收征管,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只是针对公募基金的税务处理出台过一些政策性规定。在税收实务中,对于**基金能否比照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目前公募基金处理涉税事宜,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通用税收政策。这类税收政策属于一般性政策规定,解决的是纳税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这类政策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自然也适用于**基金。二是国家针对公募基金出台的一些无优惠税收政策。这类税收政策包括公募基金的营业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印花税处理等。由于公募基金和**基金都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其经营属性相同,税收待遇也应当相同。所以,这部分税收政策也应当适用于**基金。三是国家针对公募基金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公募基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基金能否享受,关键要看国家的立法意图。如果属于国家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基金应当可以享受。但是如果属于鼓励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基金不能享受。
(四)**基金投资人的涉税问题
**基金的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两大类,投资人的涉税问题也就相应分为个人投资人的涉税问题和机构投资人的涉税问题两种情形。**基金投资人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申购、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二是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两部分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的涉税事宜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其收入的构成会有所不同。其中:私募产品投资人的收入主要由申购、赎回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持有投资期间因**基金的分配而取得的投资收益两部分构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主要由买卖有价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因上市公司分配而取得的股息收入、因持有债券而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等构成;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提取的基金管理费收入。
**基金的各方当事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涉税事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申购、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二是各方当事人取得的买卖证券差价收益、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分配收益等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是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申购、赎回**基金)的行为是否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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