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伤害事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事件后,必须在24小时内发行伤害鉴定委托书,通知受害者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伤害事件规定》第19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受害者当时的伤害和医院诊断证明书,具备即时进行伤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关应当在受托时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3天内发行鉴定文件。受伤复杂,没有立即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托日起7天内提出鉴定意见,发行鉴定文件。影响组织、器官功能和伤口复杂,暂时难以鉴定的,伤口稳定后立即提出鉴定意见,发行鉴定文件。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
(一)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二、伤情鉴定意见的告知与重新鉴定的提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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