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朱先生在xx村拥有合法养殖厂,为了配合社区改造建设项目需要,与街道办达成补偿协议,约定街道办补偿一部分钱和160平米的安置房。后街道办一直拖延交付安置房,严重侵害朱先生合法权益。后朱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这无疑是错误裁判,王xx律师建议朱先生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街道办事处
诉讼要点:
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解析:
王xx律师认为,街道办已经和朱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已经存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但却一直延迟履行交付房屋和赔偿款的义务,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在实践中也会存在很多这种问题,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后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当提起协议履行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相关部门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和赔偿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指令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签订政府补偿协议,但真正实现协议却是难如登天,街道办用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时间,拆迁人常常是房子已拆,无处入住。“明明是白纸黑字的协议,为什么就实现不了呢?”这是很多拆迁人的疑问。个人在面对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时,往往是无力的,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对于诉讼程序、途径的不了解,拆迁人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这过程中,很多证据的灭失、机会的错失,导致最后找到专业律师也无力回天。所以在此类情况发生时,拆迁人应保存好证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律师们从事征迁诉讼多年,对于诉讼程序、适用法律早已烂熟于心,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让背信弃义的街道办和政府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最大可能得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本案中,虽然一审被驳回起诉,但是二审法院依旧纠正了错误裁判,还当事人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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