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关于入赘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事宜,若存在有明确商定的事项,应当按事先的约定进行处置安排;如未能找到任何相关约定条款的情况下,则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来执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其次,倘若涉及到个人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无需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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