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05:34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这里的派出法院包括永久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为方便审理案件而临时派出的法院。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判级别。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人民法院不需要调查取证来判断事实、澄清是非曲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即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改为简易程序。这一内容是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新增,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对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移送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的不利条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过去国家资格考试的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几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必须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法庭传票。一次公告需要60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不能延长。因此,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病例。还押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共同诉讼中有大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这类诉讼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宜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该法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生效的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不合法。此时,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角度来看,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和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属于非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应采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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