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张女士因与乘客发生口角,遭乘客王某殴打,在医院治疗后发现已怀孕一个多月,为了孩子的健康张女士被迫流产。因索要赔偿未果,张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张女士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3千元。
原告张女士本系密云县某客运公司山区线路售票员。2008年9月16日上午7时许,在开往密云县城的公交车上,王某与其发生口角,继而王某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随后,张女士到密云县医院就诊,确诊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胸部软组织损伤。回家休养数日后,到密云县医院复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怀孕40余天,因为在16日就诊中经过X光和CT辐射,医生建议其将胎儿打掉。张女士为了孩子的健康,被迫选择了流产手术。胎儿流产给张女士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1187.46元,交通费271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庭审中,王某同意对张女士进行适当的赔偿,但认为张女士的要求过高,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后经法庭调解,王某与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3千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庭审结束后,王某将赔偿款交到了张女士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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