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性质不具备肇事逃逸
时间:2024-05-07 15:06:03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被认定为并非肇事逃逸的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事发时已经竭尽全力进行了救助工作,并在离开前留存下真实详细的相关资料。

其次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对于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离开后由双方自行展开友好协商,但其中一方随后改变主意,决定向警方报案的情况。

最后,根据确凿的证据显示,驾驶人员不知情或在无法察觉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匆忙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应被视为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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