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异同:
(一)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不同点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
3、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4、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中。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
(二)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同点
1、客观性: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2、关联性: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律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二、三大诉讼法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行政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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