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一样,也时有其他行为伴随产生。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介绍贿赂的同时或之后,又接受行贿人委托而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对此,有人把它作为介绍贿赂行为的通常表现来表述,直接定性为介绍贿赂。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为行贿的共犯:
1.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的实行行为,即行贿行为。
2.介绍贿赂人在接受委托人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过程中,不仅与委托人形成了行贿的共同犯意,而且贿赂未遂中应区分伴随的行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一样,也时有其他行为伴随产生。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介绍贿赂的同时或之后,又接受行贿人委托而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对此,有人把它作为介绍贿赂行为的通常表现来表述,直接定性为介绍贿赂。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为行贿的共犯:
1.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的实行行为,即行贿行为。
2.介绍贿赂人在接受委托人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过程中,不仅与委托人形成了行贿的共同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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