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时间:2023-02-28 17:40:50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个人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个人拆迁补偿款信息,是属于私人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不应公开这些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个人隐私的界限有不确定性

尽管个人隐私保护被法律视为重要的个人权利,但是个人隐私并没有确定的范围和内容。这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利益冲突的解决带来了较大困难。部分个人信息对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非常重要,但是其又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在法律层面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只能通过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隐私的界限。

从我国具体信息公开的法律实践来看,笔者认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四个:

第一,社会生活的一般认知。比如:人们通常将家庭信息、个人身份信息都视之为个人隐私。因此,从社会生活的一般认知出发,应该将此类信息作为个人隐私予以保护。

第二,公开后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此类个人信息的确认相对复杂,因为不良影响存在一个具体程度的判断,所以应该遵循社会的一般认知对公开后的不良影响进行具体判断。

第三,当事人的公开意愿。即当事人愿意公开涉及自身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公开的个人信息不能视为个人隐私。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自愿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被迫的情形。

第四,当事人主动公开。即当事人主动将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相关的个人信息不能归类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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