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发出人与接收人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接收,承诺则相反。二者对内容的要求也不同,要约内容要求具体明确,承诺内容要求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是以通知方式发出。另外,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一、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四)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六)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七)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八)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什么是合同订立的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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