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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